房屋产权自动续期何去何从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小崔 发布时间:2011-3-14 阅读:3729次 来源:www.bdzhongbang.com

    孟子说:有恒产才有恒心。关于房屋产权自动续期何去何从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两会上这一问题再次被提出来。
 
    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在其《关于明确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期满后处置办法的法律规定的议案》中介绍,根据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我国现行的居住用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为70年。而自2007年7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149条又进一步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物权法》关于“自动续期”的规定太笼统,并未涉及广大群众关心的在续期时使用权人是否再需要支付费用这一问题,目前也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宗庆后认为,上位法的缺失,导致下位法制定和执行的任意性。例如《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第25条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而《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则作出了“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出让人无偿收回”等约定。而“到期后无偿收回”或者“续费使用”的方式,无疑会加重广大群众的负担。在“买房等于交70年租金”的政策背景下,老百姓无法拥有真正的恒产,更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宗庆后建议尽快对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期满后处置办法的法律进行修订,予以明确。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建议在明确这一问题时,应当以“到期后自动无偿续期”为原则,确系由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情况亦要按当时的市场价予以补偿。同时应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
 
       房屋产权自动续期何去何从的问题落地,才能让人有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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